(2017)云0111民初3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诉韩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韩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3994号原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大板桥街道小哨社区。法定代表人袁战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关青,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韩昆。原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0元,减半收取7650元由原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负担,余额7650元退还原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审判员 苏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瑞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