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跃鹏与王布和、黄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鹏,王布和,黄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1559号原告王跃鹏,男,1993年3月2日,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布和,男,44岁,蒙古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现下落不明。被告黄丽红,女,42岁,蒙古族,农民,原住同上,现下落不明,系王布和妻子。原告王跃鹏诉被告王布和、黄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跃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布和、黄丽红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跃鹏诉称,2016年2月3日,被告王布和、黄丽红因春耕需要,在我处借款48000.00元,并给我出具借据一枚。当时约定于2016年11月15日偿还欠款。此款逾期后,经我多次索要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拒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48000.00元。被告王布和未提出答辩。被告黄丽红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2月3日在原告处借款480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6年11月15日偿还欠款,由二被告本人签名捺印写下借据一枚,此款逾期后,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拒还款,二被告于2017年2月中旬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故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48000.00元。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据一枚、金宝屯镇嘎布拉嘎查证明一份及原告的相关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跃鹏诉被告王布和、黄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被告债权债关系明确。二被告未按约定给付欠款有悖于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布和、黄丽红给付原告王跃鹏欠款48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及公告费40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炜助理审判员 张 晨人民陪审员 李淳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