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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鼎信供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香谢丽商业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肇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鼎信供热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香谢丽商业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肇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667号申请执行人鼎信供热有限公司,地址:肇州县肇州镇。法定代表人姜青春,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香谢丽商业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肇州分公司,地址:肇州县肇州镇。法定代表人:满彦龙,企业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鼎信供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香谢丽商业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肇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香谢丽商业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肇州分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香谢丽商业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肇州分公司负责人:满彦龙作出了拘留处罚决定,但因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对其采取有效处罚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1民终1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慧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