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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建东与王广军、赵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东,王广军,赵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766号原告黄建东,男,汉族,1969年11月4日出生,现住安康市汉滨区。被告王广军,男,汉族,1968年4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细柳镇。被告赵德兵,男,汉族,1977年6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原告黄建东与被告王广军、赵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王广军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黄建东已经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广军网签备案的位于安康市高新区花园沟大桥北侧新兴·某某3幢1单元1801室、2404室、3204室、3304室4套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宏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人民陪审员  王当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