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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4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光灿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灿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4刑初4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光灿,男,1965年9月19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寿宁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光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卢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光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3日晚,寿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组织民警在寿宁县城区开展全省夜查统一行动。19时35分许,被告人王光灿饮酒后驾驶赣C×××××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途经寿宁县鳌阳镇环城路消防大队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酒精含量为115毫克/100毫升。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光灿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05毫克/100毫升。另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王光灿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查获经过、侦破报告,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调查评估意见书,(闽鼎[2017]毒检字第112号)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采血照片,被告人王光灿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光灿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结合审前社会调查等事实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光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慧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