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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安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安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某某,李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121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安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被执行人黄某某,男,住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邓某某,男,住湖南省武冈市。本院依据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黄某某、李某某、邓某某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相关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国军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某、李某某、邓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喧华执行员  胡丽红执行员  梁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