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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海与被执行人林莉、林宏、林清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的过户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林莉,林宏,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林海,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林莉,女,1954年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林宏,女,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林清,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林海与被执行人林莉、林宏、林清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辽0702民初1546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良安里66-11号房屋归申请执行人林海所有;申请执行执行人林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给付三被执行人每人8.475万元(该款已交付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林海现申请办理该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号房屋所有权人更名为申请执行人林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万平审判员  郭春海审判员  苏锦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