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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3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沈建勤与宋天哲、刘静静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建勤,宋天哲,刘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3775号申请执行人沈建勤,男,汉族,1970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宋天哲,男,汉族,1992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静静,女,汉族,1980年9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沈建勤与被执行人宋天哲、刘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779号民事调节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宋天哲、刘静静支付原告沈建勤2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共计20400元。于2016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建勤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37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汤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