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徐德海与李勤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德海,李勤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3执3号申请执行人:徐德海,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勤辉,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申请人徐德海与被执行人李勤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云0823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德海于2017年1月3日向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15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勤辉系外来务工人员,在景东无固定住所,前往其户籍地查询,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彩云路110号查无此人,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勤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3执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胡忠礼审判员 李子华审判员 郭佩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