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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徐德海与李勤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德海,李勤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3执3号申请执行人:徐德海,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勤辉,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申请人徐德海与被执行人李勤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云0823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德海于2017年1月3日向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15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勤辉系外来务工人员,在景东无固定住所,前往其户籍地查询,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彩云路110号查无此人,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勤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3执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胡忠礼审判员  李子华审判员  郭佩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