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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小林、董静学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小林,董静学,杨成云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238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徐小林,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阳、唐中志,北京颐和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诉人(一审原告):董静学,女,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胡成艾、张斌,四川致高守民(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杨成云,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上诉人徐小林因与被上诉人董静学、一审被告杨成云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3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鉴于二审中出现新的事由,导致原审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3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良谷审判员  谈光丽审判员  马 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