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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温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24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3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温某饮酒后驾驶粤X×××××号牌小汽车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出发,经荷香路去石歧加油站加油后沿荷香路返回往文华路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到荷香路东方酒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温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5.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温某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温某的供述和辩解,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被告人温某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鉴定委托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当庭认罪,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爱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骏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