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清与朱汉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朱汉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61号原告李清,男,汉族,1986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朱汉其,男,汉族,1981年3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国良(兼)书记员 邓  燕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