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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81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汪礼德、曹有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礼德,曹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81执604号申请执行人:汪礼德,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地址江西省乐平市,被执行人:曹有金,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地址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执行汪礼德与曹有金民间借贷纠纷(2016)赣1181民初1029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207,975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207,9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祝文锋审 判 员 齐祎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