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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7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正娣与陈靖、陈超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娣,陈靖,陈超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7030号原告:赵正娣,女,汉族,1943年2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金虎,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学甫,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靖,女,汉族,1964年6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陈超,男,汉族,1988年1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润峄,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正娣与被告陈靖、被告陈超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锋审 判 员 殷 雪人民陪审员 尹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婵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