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大志与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志,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182号原告:刘大志,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元芝,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华夏路97号。法定代表人:李彬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微,女,199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志诉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大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大志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志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刘大志承担。审 判 员 陈新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春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