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谈荣分与郑艳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荣分,郑艳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664号原告谈荣分,女,汉族,1962年9月21日生,晋州市人。被告郑艳立,男,汉族,1985年6月19日生,晋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谈荣分与被告郑艳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谈荣分向本院称被告郑艳立现住址不详,无法联系,本院到被告郑艳立户籍所在地调查,被告郑艳立已多年未在该村居住,无法与被告郑艳立取得联系,因此无法向被告郑艳立直接或邮寄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应公告向其送达。原告谈荣分于2017年6月2日收到晋州市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公告费的通知书后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谈荣分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晓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雨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