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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9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詹莉萍与吕光、邓欣雨、吕方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莉萍,吕光,邓欣雨,吕方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912号之一申请人:詹莉萍,女,1990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平,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吕光,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申请人:邓欣雨,女,1989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被申请人:吕方栋,男,1950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詹莉萍诉被告吕光、邓欣雨、吕方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詹莉萍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吕方栋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环城东路***号成套住宅(产权证号:***)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170000元。案外人李洋以其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体育场路星河.奥运绿洲***号成套住宅为申请人詹莉萍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詹莉萍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吕方栋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环城东路***号成套住宅(产权证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此房交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二、查封李洋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体育场路星河.奥运绿洲***号成套住宅一套(产权证号:荣房权证荣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此房交由李洋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