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光强、咸利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光强,咸利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139号申请执行人谢光强。被执行人咸利鑫,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执行谢光强与被执行人咸利鑫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现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