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民初8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赵霜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赵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638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负责人:李国光,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洺岑,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勇,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霜。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申请人赵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霜银行存款3283064.3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霜银行存款人民币3283064.3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英霞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