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保28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东莞市鲁进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拓聚能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鲁进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拓聚能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保28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鲁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凤凰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315004954。法定代表人XX进。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拓聚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冠城低碳产业园B栋八楼B区、九楼,组织机构代码055126882。法定代表人刘小强。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2017)粤0306民初14617号之一】,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拓聚能电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14427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拓聚能电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1442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晓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