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殷晓光、王富祥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晓光,王富祥,连林,郑州弗睿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9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晓光,男,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富祥,男,汉族,1990年2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连林,男,汉族,1984年9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郑州弗睿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诉人殷晓光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37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第一被告是郑州弗睿赛商贸有限公司,其注册地是在郑州市××区,上诉人住所地在二七区,原审被告连林在本案发生之前也不认识,该笔款项与上诉人和连林无关。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或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连林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原审被告连林与涉案款项是否有关,属于实体审查范围。原审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或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