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91执恢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徐志臻、孙永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臻,孙永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恢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志臻,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孙永保,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4)合高��执字第0024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孙永保名下位于合肥市翠微路北、宝塔路西朝霞园×幢×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号)房产。现因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永保名下位于合肥市翠微路北、宝塔路西朝霞园×幢×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六���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俊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