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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3269号原告刘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李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树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