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白亮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38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亮,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于山西省五台县,汉族,初中文化,鑫扬恒治劳务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山西省五台县,住山西省太原市。2017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公迎检公诉刑诉[2017]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铁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1、时间:2017年4月18日22时15分许。2、路线:沿太原市东中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内环东街北约480米处。3、查获地点:当场查获。4、有无从轻或从重情节:醉酒后在城区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5、酒精含量:102.80/100ml。6、在案证据:被告人供述、同饮人证言、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鉴定文书、视听资料、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驾驶的车辆信息及照片、酒精检测照片、抽血照片、驾驶证网上信息查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上述事实及证据,被告人白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1、定罪:被告人白亮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城区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2、量刑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醉酒后在城区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3、社区矫正意见:同意。4、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5、执行情况: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效民人民陪审员 李满红人民陪审员 高红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繁蓉速 录 员 聂诗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