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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钱亚东与于洪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亚东,于洪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182号原告:钱亚东,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斌,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洪达,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钱亚东与于洪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钱亚东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亚东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钱亚东负担。审判员  李星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