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钱亚东与于洪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亚东,于洪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182号原告:钱亚东,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斌,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洪达,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钱亚东与于洪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钱亚东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亚东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钱亚东负担。审判员 李星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