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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巩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刑初95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巩涛,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人,因涉嫌盗窃罪,经滑县公安局批准,2016年7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31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6)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巩涛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中止事由消失,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常永前审判员  刘国强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双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