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茂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茂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97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茂通,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安市,汉族,文盲,无业,住瑞安市。曾因盗窃,分别于2009年4月30日、2011年2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十五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5月4日、2011年8月18日、2012年12月21日、2014年2月12日、2014年8月20日、2015年5月19日、2016年4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7年2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茂通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茂通到庭参加��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林茂通窜至瑞安市仙降街道横街村××号出租房,留门入室,窃取被害人张某1的白色VIVO手机1部、裤子2件、外套1件及现金5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计人民币883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7年2月20日晚,被告人林茂通窜至瑞安市仙降街道林光村林光花苑24幢18号出租房,推门入室,窃取被害人赵某的白色优购t2手机1部、两个手提包,包内有银手镯1只及现金1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计人民币50元,银手镯价值计人民币409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和银手镯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林茂通于2017年2月22日在瑞安市仙降街道新河村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林茂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1、赵某的陈述,证人张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短信通知,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照片及室内布局图,情况说明,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茂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茂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部分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茂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林茂通退赔人民币600元及其余财物,返还被害人张小勇、赵小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