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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440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70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偿还借款8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60元。被执行人刘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规避执行、且查无下落,导致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的案件款无法执行,本案已将执行人刘某某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上布控。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账户,现已冻结。本案执行费在兑付案件款时一并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4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骁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