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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鹏、李世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鹏,李世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116号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唐县光明路东通段。法定代表人:赵金水,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该联社职工。被告:陈鹏,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李世同,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鹏、李世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 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