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财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井陉县古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吕云花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井陉县古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吕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21财保126号 申请人:井陉县古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天长镇北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788658579A。 法定代表人:李保平,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吕云花,女,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娄烦县, 申请人井陉县古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吕云花丈夫崔永军(已故)以分期付款购买的冀A×××××、冀A××××ד北奔”牌重型半挂大货车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河北古城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所有的冀A×××××汽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井陉县古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崔永军购买的冀A×××××、冀A××××ד北奔”牌重型半挂大货车于井陉县人民法院。 二、查封河北古城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冀A×××××汽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康国兴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