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14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胡振华与楼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振华,楼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14207号原告:胡振华,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楼强,男,199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振华与被告楼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振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振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2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胡振华负担。审 判 长 李跃进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〇一���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若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