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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宝玲、张家腾与连云港新浦经济开发区新陇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玲,张家腾,连云港新浦经济开发区新陇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659号原告李宝玲,女,1964年3月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张家腾,男,196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殷同喜,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新浦经济开发区新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新陇村赵庄。法定代表人张继清,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志艳,女,1983年2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李宝玲、张家腾诉被告连云港新浦经济开发区新陇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5日立案。原告李宝玲、张家腾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宝玲、张家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玲、张家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宝玲、张家腾负担。审判员 张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田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