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21执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谭石平、彭艳香申请执行谭正国、谭雪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石平,彭艳香,谭正国,谭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执保130号申请人:谭石平,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县排头乡排头村。申请人:彭艳香,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县花石镇汉城街,系申请人谭石平的妻子。被申请人:谭正国,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县排头乡排头村,系申请人谭石平的弟弟。被申请人:谭雪兵,男,195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县花石镇前进村东升组,系申请人谭石平的叔叔。谭石平、彭艳香与谭正国、谭雪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谭石平、彭艳香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两名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5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王碧文以其所有的湘C6S5**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何乐金以其所有的湘C6LJ**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谭石平、彭艳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谭正国、谭雪兵的财产在25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桢文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