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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10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新疆鑫金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波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鑫金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01财保6号申请人:新疆鑫金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吐鲁番鑫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法定代表人:徐晓华,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杨波,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申请人新疆鑫金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波名下的16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波名下的16万元。案件���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新疆鑫金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肖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