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02民初547号原告李某,甘肃省陇南市人。被告尹某,甘肃省陇南市人,住陇南市。原告李某诉被告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6年7月7日向原告李某借款62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10月7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现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尹某未到庭,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及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2000元的事实。被告尹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所举上述证据,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符合有效证据的属性,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原告当庭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7月7日,被告尹某向原告李某借款6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李某62000元整,陆万贰仟元整。借款人:尹某”。该款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尹某向原告李某借款62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2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借款6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云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