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常胜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胜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刑初277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胜利,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于盱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盱眙县。被告人常胜利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7)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胜利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征得被告人常胜利的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童笑笑出席法庭,被告人常胜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常胜利至盱眙县盱城街道金源南路“一品足轩”店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池某放在沙发上的苹果牌iPhone7手机一部。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343元。案发后,被告人常胜利如实供述盗窃事实,现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常胜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常胜利的身份信息等书证,证人崔某的证言,被害人池某的陈述,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被告人常胜利辨认盗窃地点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胜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常胜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胜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胜利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