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威县天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威县天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2民催1号申请人威县天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威县赵村乡南徐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姬桂芬,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威县天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224730137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时间为2016年10月12日,到期日2017年4月12日,出票人河北天顺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收款人平乡县好航儿��玩具有限公司,票面付款行邢台银行清算中心。持票人威县天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威县天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威县天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学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