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天然物业服务公司与周千理申请支付令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天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千理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督2号申请人:乌鲁木齐天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园区银河街181号管委会办公楼3楼301室。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新华,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千理,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申请人乌鲁木齐天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物业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千理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1日发出(2017)新0106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周千理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5月11日,我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前往被申请人周千理的家庭住址进行送达,周千理家中无人,未能直接送达,后经我院多方查找均无法确认被申请人周千理的直接送达地址,现已经过三十日,仍不能将支付令直接送达至被申请人周千理本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新0106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3.88元,由申请人乌鲁木齐天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裴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