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1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正华与民勤县东坝镇连丰村第五生产合作社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华,民勤县东坝镇连丰村第五生产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1执84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华,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民勤县西渠镇出鲜村三社人。被执行人:民勤县东坝镇连丰村第五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连丰五社)。负责人:刘开祥,系该社社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正华与被执行人民勤县东坝镇连丰村第五生产合作社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民勤县东坝镇连丰村第五生产合作社已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0621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民勤县东坝镇连丰村第五生产合作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中文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人民陪审员 马兴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宝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