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1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汤昌元与巫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昌元,巫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16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昌元被执行人巫建伟汤昌元与巫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汤昌元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10420元。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将巫建伟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应龙X组X号X栋X楼X号的房屋以及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应龙社区X组附X号X栋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因上述房屋是村镇房屋且属于共同共有暂无法处置,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若有可供执行的条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雄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