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与被执行人范某、李某某、谷某、宋某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16执886号范某、李某某、谷某、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与被执行人范某、李某某、谷某、宋某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你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且未依法申报自己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3)、(4)、(5)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范某、李某某、谷某、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