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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立民与北安市洪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安市洪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财保6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立民,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北安市洪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昌,职务总经理。王立民与被申请人北安市洪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黑1181财保89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北安市洪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物为王立民所有的财产。申请人王立民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王立民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和平区建筑面积10.56平方米住宅的查封。解除王立民所有的黑N09x**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