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武杰与张凤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杰,张凤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938号申请人:武杰,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申请人:张凤和,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奈曼旗地税局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杰与被申请人张凤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凤和在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奈曼旗管理部的公积金存款。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凤和在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奈曼旗管理部的公积金存款,冻结期间被申请人张凤和不得支取。二、查封申请人武杰坐落于奈曼旗大沁他拉镇鄂布根包冷村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奈集用2011字第150525100-24号,地号为3-1626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及房产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的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宏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