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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6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文波、温素云等与张亚松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波,温素云,张亚松,张雅林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015号原告:张文波,男,194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温素云,女,195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张亚松,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张雅林,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全,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文波、温素云与被告张亚松、张雅林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文波、温素云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张文波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