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贵州省欣铠锋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全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欣铠锋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全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03执203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欣铠锋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平坝区鼓楼办塔山路。法定代表人:黄国荣,职务: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恒新,系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宜宾市全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宜宾市上马街38号。法定代表人:蔡孔力,职务: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贵州省欣铠锋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黔0403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宜宾市全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欣铠锋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宾市全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达成执行和解。同日,贵州省欣铠锋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自愿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403执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真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执行员 刘显恒书记员 杨竣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