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新建与李新强、李志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建,李新强,李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42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建。被执行人李新强。被执行人李志民。本院在执行李新建与李新强、李志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新强在有关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李新强在有关单位的存款5271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郭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冯志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