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6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新建与李新强、李志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建,李新强,李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42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建。被执行人李新强。被执行人李志民。本院在执行李新建与李新强、李志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新强在有关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李新强在有关单位的存款5271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郭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冯志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