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1与王某某、周某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1,王某某,周某某,刘某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1373号原告刘某某1,女,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王某某,女,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周某某,女,192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刘某某2,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1诉被告王某某、周某某、刘某某2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1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自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英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英军负担。审判员 张志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楚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