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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11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1与王某某、周某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1,王某某,周某某,刘某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1373号原告刘某某1,女,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王某某,女,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周某某,女,192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刘某某2,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1诉被告王某某、周某某、刘某某2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1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自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英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英军负担。审判员  张志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楚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