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017宋玉超与熊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超,熊兴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017号原告:宋玉超,男,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兴国,男,195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宋玉超与被告熊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宋玉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玉超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乐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左传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