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行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包丽与苏州市吴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丽,苏州市吴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8行初150号原告包丽,女,197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委托代理人谢晋,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开平路300号。法定代表人汝亚琛,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玉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丽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丽负担。审 判 长 马文立审 判 员 李丽鲜人民陪审员 傅幼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