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月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月清,廖衰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34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788318-6。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欣帆,男,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陈月清,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廖衰仙,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月清、廖衰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75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月清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廖衰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月清、廖衰仙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有8个,案件标的901288元,多为终本结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月清所有的浙H×××××小型汽车,但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暂不���处置。2017年3月7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月清经营管理的坐落于江山市廿八都镇周村村野猪浆24号集体土地,因是集体性质,现不便处置。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月清、廖衰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智华 微信公众号“”